第二条
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大运河文化遗产,是指列入本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大运河遗存河道、水工遗存、各类伴生历史遗存等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与大运河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
(一)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大运河遗产河道:古邗沟故道、里运河、高邮明清大运河故道、邵伯明清大运河故道、扬州古运河、瓜洲运河;
(二)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大运河遗产点:瘦西湖、个园、汪鲁门宅、卢绍绪盐商住宅、盐宗庙、天宁寺行宫、盂城驿、邵伯古堤、邵伯码头、刘堡减水闸;
(三)世界文化遗产名录以外的大运河遗存河道:邗沟东道、老通扬运河扬州段、仪扬河等;
(四)世界文化遗产名录以外的大运河水工遗存和伴生历史遗存:运河三湾、江都水利枢纽、跃龙关、子婴闸、平津堰、南关坝、邵伯老船闸、仪征东门水门遗址、拦潮闸、隋炀帝墓等;
(五)与大运河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六)列入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其他文化遗产。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