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信部门应当会同当地公安机关、有关部门、电网企业及输配电线路沿线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或者根据需要委托输配电线路沿线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群众护线组织,落实保护电网设施措施。

输配电线路沿线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合工信部门成立群众护线组织,加强护线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