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电网建设项目用地选址,输配电线路路径选择时,应当避让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区、重点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民聚居区、采矿区、学校和其他环境敏感区。确实无法避让的,依法进行审批。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