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日常工作,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受理、审查、案件指派等工作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就近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