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日常工作,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受理、审查、案件指派等工作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就近受理法律援助申请。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