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终止承办的法律援助事项;(二)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三)利用法律援助事项牟取不正当利益;(四)向受援人收取财物。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