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终止承办的法律援助事项;

(二)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利用法律援助事项牟取不正当利益;

(四)向受援人收取财物。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