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对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均可以受理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向其中一个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因受理申请有异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确定。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