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供热条例/第四章 用热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用户要求暂停或者恢复用热的,应当在每年供热期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并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