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市城市规划区供热期为每年11月10日至次年3月20日。市供热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气象情况适时调整供热期限,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各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供热期起止日期,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气象情况适时调整供热期限。供热企业不得延迟或者提前结束供热。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