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城市规划区供热期为每年11月10日至次年3月20日。市供热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气象情况适时调整供热期限,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各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供热期起止日期,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气象情况适时调整供热期限。

供热企业不得延迟或者提前结束供热。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