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对已具备供热条件的住宅小区,申请用热户数达到总户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供热用热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以供热。

对前款规定的标准等相关内容,各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