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物业服务人等单位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换热站等供热经营设施,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向供热企业移交,由供热企业负责统一运营管理。
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应当召开业主大会,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由业主委员会与供热企业签订供热经营设施移交协议。
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小区业主与供热企业签订供热经营设施移交协议。
具体移交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