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水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包括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导流坝、水下隧洞等。本条例所称江河、湖泊,包括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30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