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30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