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开采地下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水资源规划开采,并加强地下水水位、水质的监测,建立技术档案,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在地下水超采地区,禁止开采地下水。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