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监测与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开采地下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水资源规划开采,并加强地下水水位、水质的监测,建立技术档案,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在地下水超采地区,禁止开采地下水。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