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营运。

工业污水、城镇居民生活污水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做到达标排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