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的公共场所是指:

(一)营业性歌舞游艺场所;

(二)营业性休闲服务场所;

(三)营业性康体服务场所。

前款所述的营业性歌舞游艺场所按照娱乐场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