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的公共场所是指:(一)营业性歌舞游艺场所;(二)营业性休闲服务场所;(三)营业性康体服务场所。前款所述的营业性歌舞游艺场所按照娱乐场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