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的特种行业是指:(一)旅馆业;(二)公章刻制业、印刷业;(三)典当业、寄售业、废旧金属收购业、旧机动车交易业等旧货业;(四)机动车维修业;(五)开锁服务业;(六)网约房经营业;(七)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应当采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业。前款所述的印刷业、废旧金属收购业、旧机动车交易业、机动车维修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