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旅馆业是指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宾馆、饭店、酒店、旅馆、旅社、旅店、招待所、客栈、度假村、山庄、疗养院、接待站,以及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场所、按摩场所、会所等;

(二)开锁服务业是指经营以专业人员对锁具进行技术操作,解除锁具闭锁状态的服务行业;

(三)网约房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发布房源、预订并完成交易,按日或按小时提供住宿服务的城乡居民房屋以及提供住宿服务的其他场所;

(四)营业性歌舞游艺场所是指夜总会、歌厅、舞厅、电子游戏室、提供歌舞娱乐的酒吧等;

(五)营业性休闲服务场所是指影剧院、棋牌室、酒吧等;

(六)营业性康体服务场所是指不提供住宿的洗浴、足疗、按摩、养生等场所。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