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为色情、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出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对经营者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