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经营典当业、寄售业等旧货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行查验登记制度;(二)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物品;(三)在经营活动中发现可疑人员和物品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