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经营典当业、寄售业等旧货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行查验登记制度;

(二)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物品;

(三)在经营活动中发现可疑人员和物品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