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经营旅馆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住宿登记、会客登记、贵重物品保管和值班巡查等制度;

(二)不得带入、存放危险物品和违禁物品;

(三)不得从事色情、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为其提供条件;

(四)接待未成年人入住的,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措施;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