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经营旅馆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执行住宿登记、会客登记、贵重物品保管和值班巡查等制度;(二)不得带入、存放危险物品和违禁物品;(三)不得从事色情、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为其提供条件;(四)接待未成年人入住的,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措施;(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