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变更名称、地址、布局设施、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停止营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到公安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