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七章 询问和质询第五十四条有效各代表团对议案和报告进行审议时,有关机关和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主席团和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和报告进行审议时,有关机关和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和报告作补充说明。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7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