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不是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经常务委员会决定,不是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下列人员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一)市级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
(二)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人民政府县(市、区)长;
(四)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人;
(五)邀请列席的其他有关人员。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