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书面请假,会前经原选举单位同意后报常务委员会批准,会议期间经代表团团长同意后报秘书处批准。秘书处应当向主席团书面报告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代表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