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大黑河郊野公园生态建设、保护利用、监督管理等统筹协调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管理制度。市人民政府园林建设主管部门和土默特左旗、玉泉区、赛罕区人民政府大黑河郊野公园管理部门负责大黑河郊野公园生态建设和日常养护工作。
市和土默特左旗、玉泉区、赛罕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文化旅游、水务、林业和草原、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农牧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黑河郊野公园生态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大黑河郊野公园生态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