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大黑河郊野公园生态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利用第二十四条有效在大黑河郊野公园生态保护区域内摆摊设点、售卖商品,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限有序经营。禁止擅自搭棚、设摊、设点、扩大经营面积等行为;禁止在限定场地外揽客、售卖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