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大黑河郊野公园生态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利用第十七条有效市和土默特左旗、玉泉区、赛罕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生态环境、水务、农牧等部门,应当对大黑河郊野公园生态保护区域内的动物、植物、水环境等实施动态监测,定期开展林草地防火以及病虫害防治工作,评价生态环境适宜性,并制定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