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提交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