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七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第四十三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市出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出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