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列入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该法规案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审议,并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

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审议结果报告和草案修改稿,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应当及时印发会议。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