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第二十五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和印发文件,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根据需要,可以同时使用蒙古语言文字。大会秘书处和有关代表团应当为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代表提供必要的翻译服务。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