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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第四章 气候资源利用

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气候资源利用的方向作出规划,有计划地合理利用本地区的气候资源。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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