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第四章 气候资源利用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气候资源利用的方向作出规划,有计划地合理利用本地区的气候资源。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