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城市建设时应当综合考虑城市气候影响,科学设置、调整通风廊道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采取防护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大气污染物的滞留以及城市热岛效应、狭管效应、光污染等不利气候条件影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气候影响后评估制度,由气象主管机构会同自然资源、发展和改革等有关部门,分析评估国土空间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气候资源的影响。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国土空间规划和项目布局的优化调整方案。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