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毗邻海域内从事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活动的,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气候资源,是指能为人类活动提供可利用的气候要素中的物质、能量的总称,包括太阳能、风能、云水、降水、热量、大气成分等资源。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