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第二章 气候资源探测第十二条有效气候资源探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从事气候资源探测活动的气象台站、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候资源探测资料。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