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供销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供销合作社及其社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向供销合作社及其社员摊派,强迫供销合作社及其社员接受有偿服务,造成供销合作社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