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供销合作社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供销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供销合作社及其社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向供销合作社及其社员摊派,强迫供销合作社及其社员接受有偿服务,造成供销合作社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