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供销合作社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供销合作社建设,深化东西部协作和对口支援,拓展农副产品销售渠道,提高供销合作社服务乡村振兴能力。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