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供销合作社条例/第四章 资产管理第三十条有效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属于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各级供销合作社依法行使本社社有资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