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餐厨垃圾管理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餐厨垃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采取措施促进餐厨垃圾源头减量,支持利用新技术进行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餐厨垃圾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