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市、县级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促进活动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科技创新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