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创新投入体系与机制建设,加强统筹协调,确保财政科技投入持续稳定增长。

发挥企业科技创新主体作用,鼓励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逐步提高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