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本市支持保险机构依法开展科技保险业务,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开展科技研发项目、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新材料首批次应用、数据安全以及知识产权等保险服务,形成覆盖科技企业研发、生产、销售等各环节的保险保障。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