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库建设第九条有效水库建设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流域或者区域综合规划,依法办理规划许可、用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等手续。水库建设项目应当依法经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水库建设项目的审批或者核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上投资修建水库,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