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关闭,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