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第五章 开发利用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在水库水域从事水产养殖,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库管理和保护规划、渔业养殖规划、水质保护目标和水库安全运行要求,依法领取养殖证。承包水库水域从事水产养殖的,应当与水库管理单位签订协议,实行有偿使用。协议应当明确水产养殖服从水库蓄洪、泄洪和抗旱调水的要求,承包期限每次一般不超过五年。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