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在水库管理范围内从事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水库管理和保护规划,服从水污染防治、防洪安全和水资源保护的总体要求。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水库管理范围。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