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水库主管单位负责组织对所管辖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检测分析评价后提出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报告。

大型水库和对城市(含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及重要基础设施安全有影响的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报告,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其他中型水库和小(1)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报告,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报告,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定。

对被鉴定为病险水库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除险加固等措施,确保水库安全运行。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