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在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围垦、填库、圈圩;

(二)建设宾馆、饭店、酒店、度假村、疗养院或者进行房地产开发;

(三)在坝体上修建码头、渠道,擅自埋设杆(管)线;

(四)在坝体上植树、垦种、放牧、堆放物料、晾晒粮草、烧烤;

(五)在水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以及向水库水域排放污水和弃置废弃物;

(六)擅自在水库水域内游泳、游玩、垂钓;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减少水库库容、危害水库安全、破坏水库生态环境以及侵占、损毁水库工程设施的活动。

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砂(包括取土、采石,下同)、采矿、修坟、挖掘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在入库河道、出库口门、溢洪河道内,不得设置影响行水的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或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高秆作物。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