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和单位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